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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邱慧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邱慧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民初180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本市广化街弋桥堍金都大厦。负责人:尹家健,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巍,该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玲,该分行职员。被告:邱慧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诉被告邱慧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慧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贷记卡透支本金64649.03元及利息5981.3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合计70630.4元,自2016年3月16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邱慧霞于2011年2月向原告申请办理龙卡标准白金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8×××57,信用额度为50000元,2011年4月4日,被告挂失补卡,新卡号为48×××92,被告邱慧霞进行持卡消费,至2016年3月15日该信用卡共透支本息合计70630.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清欠款本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邱慧霞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邱慧霞于2011年2月24日向原告申请办理龙卡信用卡(标准白金卡)一张,卡号为48×××57,信用额度为50000元,后于2011年4月4日挂失补卡,新卡号为48×××92。原、被告双方并订立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一份,领用协议约定如甲方(即被告)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即原告)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1美元或5元人民币(币种与相应的最低还款额相同)。截至2016年3月15日,被告邱慧霞持在原告处所办的前述信用卡共透支本金64649.03元、利息5981.37元,本息合计70630.4元。后经原告催要无着,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龙卡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协议、办卡及卡档记录、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邱慧霞通过信用卡透支的形式向原告借款,但未按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构成违约。现原告根据双方约定要求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等费用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慧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慧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贷记卡透支本金64649.03元、利息5981.37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合计70630.4元,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邱慧霞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胡传朋人民陪审员  李仲成人民陪审员  朱婷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