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1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邱艳鹏申请执行李兴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艳鹏,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邱艳鹏,男,汉族,29岁。被执行人李兴,男,汉族,31岁。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1民初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艳鹏与被执行人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兴在中国银行账户的存款。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兴在中国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民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韩 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