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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王南亚与马富国、姚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南亚,马富国,姚玉枝,王南亚,马富国,姚玉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2021号原告王南亚,女,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马富国,男,194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姚玉枝,女,194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南亚与被告马富国、姚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被告马富国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魏雪雁代理审判员  张中华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