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5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2691号原告:王某,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钟某,女,1992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小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