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4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安华、吴小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安华,吴小兵,何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490-8号申请执行人黄安华,男,汉族,1970年5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吴小兵,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何春芳,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本院根据作出的(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490-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9月14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属被执行人吴小兵名下的粤A×××××东风风行牌小型汽车一辆,买受人萧锦溪(公民身份号码:)以24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但买受人萧锦溪在缴纳拍卖余款前以上述被拍卖车辆现况与佛山大诚房地产土地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佛诚资估字(2016)第06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实物状况描述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本次拍卖并退回保证金2000元。经审查认为,佛山大诚房地产土地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佛诚资估字(2016)第06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对属被执行人吴小兵名下的粤A×××××东风风行牌小型汽车的实物状况有误,本院对买受人的异议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吴小兵名下的粤A×××××东风风行牌小型汽车的此次拍卖行为。二、买受人萧锦溪(公民身份号码:)已缴纳的拍卖保证金2000元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森执行员 柏少凡执行员 欧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