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官琦与凃海光、权江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琦,凃海光,权洪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518号原告:官琦,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峰(系官琦的丈夫),男。被告:凃海光,男。被告:权洪岭,女。原告官琦与被告凃海光、权洪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官琦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官琦以被告凃海光、权洪岭协助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官琦对其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有权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琦撤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原告官琦负担。审 判 长 高辉耀人民陪审员 张炳顺人民陪审员 黄玉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