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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官琦与凃海光、权江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琦,凃海光,权洪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518号原告:官琦,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峰(系官琦的丈夫),男。被告:凃海光,男。被告:权洪岭,女。原告官琦与被告凃海光、权洪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官琦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官琦以被告凃海光、权洪岭协助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官琦对其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有权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琦撤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原告官琦负担。审 判 长  高辉耀人民陪审员  张炳顺人民陪审员  黄玉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