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2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雪斌与刘亚生、黄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斌,刘亚生,黄建辉,蒋罗兵,黄治纲,柳州市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1691号之四原告:陈雪斌,女,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告:刘亚生,男,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黄建辉,男,住广西柳州市。被告:蒋罗兵,男,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告:黄治纲,男,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被告:柳州市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航鹰大道*号航顺嘉园*栋16-1、16—2、16—*号。法定代表人:黄建辉,职务:公司董事长。原告陈雪斌诉被告刘亚生、黄建辉、蒋罗兵、黄治纲、柳州市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雪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陈刚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X路X号XX华X栋X单元X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刚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X路X号XX华X栋X单元X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变卖或毁损该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覃燕俊人民陪审员 覃凤珍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小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