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6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范陵生与吴传东、闫绍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陵生,吴传东,闫绍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6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陵生,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芜湖市农行退休干部,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吴传东,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闫绍辉,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申请执行人范陵生与被执行人吴传东、闫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传东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