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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民申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孙××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12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萍(张××之母),女,194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港西运输小学退休教师,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滨街祥和小区75-1-401。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张××之妹),大港油田车务管理中心四分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二中民一终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申请再审称,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二中民一终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对《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部分重新进行分割,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2014)滨港民初字第384号案件的庭审笔录及欠条、同居照片等新证据可以证实离婚协议是不公平的、无效的。2.一二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的真实性缺乏证据证明。3.申请人在一二审中申请法院调取被申请人非法提取公积金7.2万元的证据,一二审法院均未予调取。4.二审法院仅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对其他相关约束有意回避,对申请人的有利证据故意不予采信,适用法律错误。5.申请人在一二审中申请相关审判人员回避,但被驳回,原审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6.一二审法院不让申请人充分发表意见,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7.原审审判人员拒绝收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依申请调取证据,在被申请人先辱骂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罚款,包庇被申请人,属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孙××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新证据问题,申请人提交的同居照片、欠条已在原审提交并已经过质证,不属于新的证据;申请人提交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384号案件的庭审笔录不能证明申请人的主张,故申请人提出的有新的证据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关于离婚协议真实性问题,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对离婚协议及相关欠条的签字、捺手印均予认可,虽然申请人辩称对离婚协议内容不知情,相关欠条系在被诱惑、欺骗的情形下签字的,但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另外,申请人在签署离婚协议后一年内并未依法提出变更或撤销。一二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确认离婚协议的真实性,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审判程序问题,申请人在二审中书面申请向天津市大港油田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被申请人提取公积金的情况,因该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二审法院未予调取,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质证和辩论意见,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申请人提出的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张××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黎志飞代理审判员  韩 涛代理审判员  杨德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阿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