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杜培平与杜培兵、李秀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培平,杜培兵,李秀侠,林雪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320号原告:杜培平,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杜培兵,男,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李秀侠,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林雪美,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杜培平与被告杜培兵、李秀侠、林雪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杜培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培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培平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