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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韦世春与黄福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世春,黄福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韦世春,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被执行人黄福珠,女,1953年9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申请执行人韦世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上民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6)桂0621执188号之一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福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朝阳路支行60×××56账户的存款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黄福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朝阳路支行60×××56账户的冻结;二、扣划黄福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朝阳路支行60×××56账户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黄昭铭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向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