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郑利明、徐书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利明,徐书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280号申请执行人:郑利明。被执行人:徐书琪。本院在执行(2016)浙慈证经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郑利明与被执行人徐书琪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书琪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新村115号楼501室的房地产(含架空层)【房产证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宇飞(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