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执3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万令与被执行人宫淑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万令,宫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1执329-1号申请执行人:韩万令,男,69岁。被执行人:宫淑兰,女,57岁。申请执行人韩万令与被执行人宫淑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被告宫淑兰于2016年2月20日前偿还原告韩万令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自2015年1月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时止)。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宫淑兰负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万令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宫淑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1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宫淑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宫淑兰名下暂无存款及车辆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宫淑兰系蛟河市第十中学退休教师,在本院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未执行完毕,其工资收入已被(2011)蛟民执字第37号案件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富,被执行人:宫淑兰)。2016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韩万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宫淑兰名下的坐落于蛟河市民主街道民康委(民康新楼5号楼)2单元302室建筑面积为58.26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00099446)房屋,本院于当日将该房屋查封。因被执行人宫淑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万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宫淑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初艳忠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鲍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