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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7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1)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博远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乐清市博远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951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博远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建强村建虹路1号(乐清市虹桥杏庄搬运站B幢101室)。法定代表人:胡定忠。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博远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庆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