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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财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张广传与被申请人田静琼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传,田静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财保152号申请人张广传。被申请人田静琼。关于申请人张广传与被申请人田静琼民间借贷仲裁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广传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田静琼名下的价值2100128元的房屋及银行存款,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单一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广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田静琼名下价值2100128元的房屋及银行存款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艾 军审 判 员  黄 媛审 判 员  曾 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巧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原告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