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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邹青军与孙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青军,孙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582号申请人邹青军,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宝兴乡幸福村。被执行人孙志刚,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松南乡东升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黑0124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人邹青军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孙志刚给付货款1,33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志刚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