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民初5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杭建与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建,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4民初5279号原告:杭建。被告:陆军。原告杭建诉被告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晶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建、被告陆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被告称因银行贷款到期,向原告暂借10000元,后经再三催讨,到目前为止仍然无法讨回借款。被告对原告所称的借款事实无异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被告陆军质证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被告陆军未进行举证。综上,结合本案认定之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情况,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4月初,被告陆军向原告杭建借款10000元,并于2015年4月30日出借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到2015年5月8日前归还杭建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若不归还欠款愿承担一切责任。到期后,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故成讼。本院认为,被告陆军出具的欠条及当庭陈述,可证实其向原告杭建借款10000元的事实,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于欠条载明金额49000元,原告解释被告应返还房租费39000元、借款10000元,故被告出具了一份合计金额49000元的欠条,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军应返还原告杭建借款10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陆军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晶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诸佳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