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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4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唐依祥与开县岳溪镇大屋村第二村民小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依祥,开州区岳溪镇大屋村第二村民小组,李华杰,李华青,李云孝,董洪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4257号原告唐依祥,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开州区岳溪镇大屋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岳溪镇大屋村。负责人董洪生,系该组组长。第三人李华杰,男,汉族,生于1944年5月17日,住重庆市开州区。第三人李华青,男,汉族,生于1937年6月2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第三人李云孝,男,汉族,生于1950年5月16日,住重庆市开州区。第三人董洪见,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2日,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依祥与被告开州区岳溪镇大屋村第二村民小组、第三人李华杰、李华青、李云孝、董洪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依祥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依祥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依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依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少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骆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