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同心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同心房地产开发公司,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1517号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区同心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沙路。法定代表人:周宏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73号。法定代表人:李瑞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汉市蔡甸区同心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区同心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王斌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某商业用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蔡甸区同心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冻结期限1年;二、查封担保人王斌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某商业用房,查封期限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