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山宝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山中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山宝鑫商贸有限公司,唐山中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财保136号申请人:唐山宝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唐丰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耿万海、王建营,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山中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东刘庄村东。法定代表人:王佳良,执行董事。申请人唐山宝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山中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9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股权或到期债权,并由担保人唐山华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担保人唐山冠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唐山房权证路北(凤)字第××号、唐山房权证路北(凤)字第××号、唐山房权证路北(凤)字第××号、唐山房权证路北(凤)字第××号、唐山房权证路北(凤)字第××号合计面积为2160.69平方米的房产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宝鑫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唐山中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9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股权或到期债权。二、查封唐山冠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唐山房权证路北(凤)字第××号、唐山房权证路北(凤)字第××号、唐山房权证路北(凤)字第××号、唐山房权证路北(凤)字第××号、唐山房权证路北(凤)字第××号合计面积为2160.69平方米的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山宝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韩春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