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执恢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米丹梅、白奕帆与被执行人孙武文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丹梅,白奕帆,孙武文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恢35-1号申请执行人米丹梅,女,汉族,1967年12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白奕帆,男,汉族,1994年10月17日生。被执行人孙武文昊,男,汉族,1982年1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丹梅、白奕帆与被执行人孙武文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武文昊银行有存款,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孙武文昊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战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