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7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孙浩与王继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浩,王继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7173号原告:孙浩,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继利,居民。原告孙浩与被告王继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继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替其归还的借款24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4月21日向李硕借现金20000元未还,后李硕将原、被告共同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由原、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为被告代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4000元。被告王继利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1日,被告王继利因资金周转向案外人李硕借款20000元,由原告孙浩予以担保,借款到期后,案外人李硕于2013年9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3)赣城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继利及本案原告孙浩连带偿还李硕���款20000元及利息。后案外人李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该案件过程中,原告孙浩于2016年2月1日偿还李硕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4000元,2016年8月4日本院执行局向其出具结案通知书一份。庭审中,原告主张本案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3)赣城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收条、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孙浩为被告王继利向案外人李硕借款提供担保,并代被告王继利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24000元,有(2013)赣城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及见通知书等为凭,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担保借款,依法应当向原告孙浩承担给付担保借款24000元及利息的法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本案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继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浩支付其代为清偿的担保借款24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5元,由被告王继利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魏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伟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