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2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与山东中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山东中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299-1号原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辛沙路与昌大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47072755。委托代理人张明军,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中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工业园。原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经审查,原告提交的立案材料中缺少必要的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告可在取得相应证据后另行主张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寿光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国仁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