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清远市华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锐、陈妃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华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锐,陈妃妹,清远市华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锐,陈妃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1940号原告:清远市华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广清大道98号世纪花城2号楼首层。法定代表人:孔应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嘉欣、陈健莉,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锐,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武汉市武昌区,住清远市。被告:陈妃妹,女,汉族,1988年6月4号出生,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雷州市,住清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华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锐、陈妃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市华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庆忠人民陪审员 张法均人民陪审员 向洁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