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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2民初1844号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平,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平、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感情,双方矛盾不断,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动辄殴打原告,而且到处诽谤污蔑原告,说原告身体有问题不能生育,后来经过医院检查得知不能生育的原因完全在被告。经过多次治疗,被告的病情没有任何好转,并且医生说不能痊愈。原告母亲曾建议抱养原告姐姐的孩子,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由于双方矛盾不断加剧,原告于2014年11月外出打工至今,在此期间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认识一年半以后经过充分了解考虑才决定结婚的,而且婚后感情也是可以的。还有,两口子吵架是正常的,但是说被告单方殴打原告不是事实。被告患病是事实,但医生并没有说这病是不能治愈的,相反医生还说治愈的几率非常高。如果不能治好,被告也会面对事实。原告外出打工,是因为她要去外地陪她妹妹,这样有个照应,并不是被告对她不闻不问。总之,原告所说的与事实不符,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次年12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原告认为被告没有生育能力,为此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于是,原告起诉,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门诊病历、出院证明书、分析报告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因病暂时无法与原告生育孩子,但是被告愿意积极治疗,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如果原告能配合被告积极治疗并与其重新和好,对被告康复,对原告自己及家庭都是十分有益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庞彦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