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高锋与合肥顺陶立业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锋,合肥顺陶立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1422号原告张高锋。被告合肥顺陶立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南陵路综合楼1幢601室。法定代表人汪永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高锋诉被告合肥顺陶立业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高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高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