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执字第14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平老、赖翠金与被执行人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陈桂彬、陈良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平老,赖翠金,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陈桂彬,陈良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鲤执字第1446-1号申请执行人叶平老,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赖翠金,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上述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俞承生、吴运福,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文登市。法定代表人李晓义,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桂彬,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良远,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叶平老、赖翠金与被执行人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陈桂彬、陈良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泉民终字第3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陈良远支付相应款项,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80457.94元。另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良远名下机动车的权属变更及抵押登记等手续的办理;冻结被执行人陈桂彬名下机动车的权属变更及抵押登记等手续的办理,上述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经本院依法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终字第30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大华执行员 杨 鹏执行员 陈德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出 征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