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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6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湖南中鑫天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佳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鑫天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308号原告湖南中鑫天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458号801房。法定代表人张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隆文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煜程,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佳,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鑫天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公司)诉被告黄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佳名下银行存款892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鑫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佳名下银行存款8925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89250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瑛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