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康俏聪与李海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85号康俏聪与李海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余款因其暂时无力履行,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执字第1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培忠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审判员 郭富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卫美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