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康俏聪与李海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85号康俏聪与李海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余款因其暂时无力履行,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执字第1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培忠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审判员  郭富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卫美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