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2民初6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葛扣成与何洪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扣成,何洪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6551号原告:葛扣成。被告:何洪陆。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扣成与被告何洪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扣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洪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扣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扣成撤回对被告何洪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葛扣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柏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