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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彭华东与被告秦文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华东,秦文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民初1421号原告:彭华东,女,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中学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张宇宝,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文君,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彭华东与被告秦文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华东及委托代理人张宇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华东诉称,其于2008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之父以承包工程为由,借其人民币41万元整,截止2011年9月,除去已还90500元外,剩余31.95万元至今未还,有借据为凭,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31.95万元及利息44902.82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6月经婚介所介绍与被告之父秦长明(2015年2月25日去世)相识恋爱。原告自2008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之父秦长明以承包工程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41万元整,已归还9.05万元,剩余31.95万元。2011年6月到9月期间更换7个借条,其中2011年7月14日借款8万元借期2年;2011年7月27日借款3.6万元借期2年;2011年9月18日借款3.3万元借期2年;2011年9月17日借款9万元借期2年;2011年9月24日借款7万元借期2年;2013年6月15日借款3500元借期半年;2013年9月2日借款7000元没有借期。上述借据均无利息约定。2014年3月19日原告以被告之父秦长明涉嫌诈骗向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报案,2014年10月21日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作出未公(刑)不立案(2014)1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原告不服申请复议,2014年10月31日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作出西公(未)刑复字(2014)9号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2015年2月25日被告之父去世。庭审中,原告提交2015年3月12日被告委托秦建峰负责全权处理其父秦长明与彭华东所有善后事宜的委托书和被告秦文君委托其表哥秦建峰与原告彭华东2015年4月27日签订的协议,协议载明:我叫秦文君(女,生于1975年1月15日,身份证号码610103197501151641),系秦长明女儿。我父亲秦长明以搞工程的名义共借彭华东(女,身份证号码610121195210171080)现金31.95万元。我父亲秦长明癌症病发,于2015年2月医治无效病故。父亲秦长明病故时没有留下什么遗产,只有留下位于西安市长乐村3号楼1门2层7号房子一套。经与彭华东协商,我自愿用房子的使用权等一切权利偿还父亲的部分债务。上述房屋应交纳的租金由彭华东向房管局交纳,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一式三份,秦文君一份,彭华东一份,签约人秦建峰、彭华东,签约时间2015年4月27日。被告表哥秦建峰无法联系。2015年12月18日原告向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兴庆房管所交纳本市长乐村3号楼7号房屋租金,并居住至今。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街道办事处八仙庵社区出具的情况证明,证明被告父母均已去世,被告系秦长明的唯一继承人。同时向本院申请查询被告之父秦长明在本市交通银行1026号账户保险箱,经本院现场勘验,箱内无物品,银行账户余额为3.78元。本院给被告依法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决定书、委托书、协议、户籍信息、社区证明,原告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债权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合法债务。现债务人秦长明已去世,原告以被告系秦长明唯一继承人为由,持秦长明借条要求被告承担清偿借款本息责任,但根据原告提交的2015年4月27日协议,该协议明确载明,秦长明病故时没有留下遗产,且被告未到庭,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秦长明存在其他遗产及被告继承的事实,故原告之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华东要求被告秦文君偿还31.95万元及利息44902.82元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66元,由原告彭华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玉萍审 判 员  杨建刚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