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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祝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刑初438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于贵州省湄潭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雅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以来,被告人祝某租用武义县泉溪镇泉三村西项路8号开设美容院,期间,容留郑某、王某、邹某、朱某从事卖淫,每次卖淫收费100元,双方三七分成。2015年12月2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查获,祝某共获利400余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祝某非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在庭审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退款发票等;证人邹某、王某、郑某、朱某、易某、舒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利用开设的美容院,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某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退出了非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祝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判处其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祝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钱春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严淼杰附:(2016)浙0723刑初438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