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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鲜小勇与冉启伟合伙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鲜小勇,冉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3执395号申请执行人鲜小勇。委托代理人龚建和,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吉煦,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冉启伟。申请执行人鲜小勇申请执行冉启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鲜小勇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判决给付时间尚未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鲜小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坤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成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