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辖终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洪与蒋啸峰、蒋元国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洪,蒋啸峰,蒋元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1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啸峰,男,汉族,1954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元国,男,汉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上诉人张洪因与被上诉人蒋啸峰、蒋元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民初17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洪上诉称,位于崇州市的雄大家具厂、品点家私和武侯区雄大家具经营部均为同一人,欠工人工资的主体是武侯区雄大家具经营部,该经营部注册地在成都市武侯区,故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蒋啸峰的工作地点在崇州市三江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点在崇州市三江镇,崇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菊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