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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王琳、刘长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王琳,刘长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民初38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珠海市吉大景山路68号。负责人:张爱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威,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琳,女,汉族,1984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刘长鹏,男,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王琳、刘长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包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琳、刘长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9日,被告王琳填写《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向原告申请“生意红”个人信用贷款,具体内容如下: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贷款利率为月息1.5%;还本付息方式为等额本息;结息方式为每月的24日为指定还款日;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计算;复利以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罚息利率计收;被告王琳未履行支付和清偿义务的,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立即到期。2014年5月9日,被告刘长鹏出具《借款人配偶同意贷款声明书》,声明同意为被告王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5月28日,原告出具《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核准了被告王琳个人信用贷款的申请,最终贷款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2014年5月28日、2015年3月9日原告分两笔分别向被告王琳贷款人民币50万元、10万元。从2015年7月24日起被告王琳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截止至2015年11月23日,被告王琳还拖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31709.7元,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人民币15104.49元。原告认为,被告王琳逾期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王琳偿还贷款本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刘长鹏应对被告王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王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31709.7元;二、判令被告王琳按照《个人信用贷款(生意红)条款》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从2015年7月24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暂计至2015年11月23日为人民币15104.49元);三、判令被告刘长鹏对被告王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其诉称提供如下证据:1.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2.《借款人配偶同意贷款声明书》;3.《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4.被告银行账号流水记录;5.广发银行个人对账单;6.催收记录。被告王琳、刘长鹏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2014年5月9日,被告王琳向原告提交合同编号为1405090502号《广发银行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申请贷款额度人民币50万元,额度期限为60个月,单笔贷款期限36个月,该申请表载明,借款人未按本条条款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并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贷款条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2014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王琳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约定,原告批准被告王琳的申请,批准贷款额度为50万元的循环额度,固定利率以月利率1.5%计息。额度有效期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21日止。同日,原告批准向被告王琳发放金额为50万元的单笔贷款。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广发银行客户交易历史查询》显示,贷款执行年利率为18%,原告向被告分别发放了两笔贷款,第一笔:2014年5月28日,原告向被告王琳发放贷款50万元,第二笔:2015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王琳发放贷款10万元。从2015年7月24日起,被告王琳开始拖欠贷款本息。就第一笔贷款,截至2015年11月23日,被告王琳尚欠贷款本金338151.08元、利息8631.9元、罚息542.24元、复利82.09元。就第二笔贷款,截至2015年11月23日,被告王琳尚欠贷款本金93558.62元、利息5412.46元、罚息265.72元、复利170.08元。经询问,原告称复利的计算基数包括利息、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月利率为1.95%。截至2015年11月23日,就第一笔贷款,以利息作为基数计算的复利金额为77.24元,就第二笔贷款,以利息作为基数计算的复利金额为162.12元。2014年5月9日,被告刘长鹏签署了《借款人配偶同意贷款声明书》,自愿为被告王琳的前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审查认定本案事实。原告签署的《广发银行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借款合同,合同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王琳发放贷款后,被告王琳应当依约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逾期即构成违约。被告王琳从2015年7月24日开始拖欠偿还贷款本息,至今未还,构成严重违约。因此,原告有权要求确认合同提前到期,被告应依法还本付息。另,当事人约定的复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到期或贷款逾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应付本金和利息,对逾期本金部分按罚息标准计收逾期罚息,对逾期罚息不再计收复息,故罚息应以未偿还本金的金额为计算基数,复利应以未偿还的正常利息的金额为计算基数。故,原告主张涉案《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王琳就第一笔贷款,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38151.08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11月23日的正常利息人民币8631.9元、罚息人民币542.24元、复利人民币77.24元及从2015年11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338151.08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人民币8631.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算);就第二笔贷款,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93558.62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11月23日的正常利息人民币5412.46元、罚息人民币265.72元、复利人民币162.12元及从2015年11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93558.62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人民币5412.4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算)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长鹏自愿为被告王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刘长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刘长鹏承担连带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琳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38151.08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11月23日的正常利息人民币8631.9元、罚息人民币542.24元、复利人民币77.24元及从2015年11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338151.08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人民币8631.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算);二、被告王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93558.62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11月23日的正常利息人民币5412.46元、罚息人民币265.72元、复利人民币162.12元及从2015年11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93558.62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人民币5412.4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算);三、被告刘长鹏对被告王琳所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琳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02元,由被告王琳、被告刘长鹏负担。被告刘长鹏承担后,有权向被告王琳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巧贤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人民陪审员  李佩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佳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