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财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刘全新等与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丁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刘全新,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财保147号申请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区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G104-107,法定代表人:刘全新,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全新,男,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南路79号,法定代表人:张开元,经理。被申请人:丁林,男,1977年9月27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刘全新因申请诉请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丁林银行存款153.52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为此提供了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153.52万元的保险单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刘全新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丁林承建的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10号学生宿舍楼工程未结工程款153.52万元,或银行存款153.52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刚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瑞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