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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原告姜引狮与被告山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引狮,山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05号原告:姜引狮,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彦昌,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珍,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佳,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姜引狮与被告山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运盐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原告姜引狮不服该判决,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运中民终字第1787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引狮与被告山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遂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引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引狮撤诉。案件受理费85874元,减半收取42937元,由原告姜引狮负担。审 判 长  游小红人民陪审员  刘 琴人民陪审员  王引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