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翔鹤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翔鹤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陈鹏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088号原告长春市翔鹤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绿园区城西镇车家村。法定代表人谢云山,经理。被告陈鹏飞,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生,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原告长春市翔鹤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长春市翔鹤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23.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春明审 判 员 谢 薇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