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81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华英与被执行人杨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川1781执48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英,杨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张华英,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杨立,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张华英与被执行人杨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万源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协商“被告杨立自愿赔偿原告张华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9552.95元,定于2013年2月24日前付清。”由于被执行人杨立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华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在外务工,经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已赔偿部分款项,尚有2万余元未赔偿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81执4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滔审判员 陈武雄审判员 李作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顺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