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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克托县支行与陈永威、王朝霞、宋水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克托县支行,陈永威,王朝霞,宋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克托县支行。住所地托克托县双河镇文化路2号。法定代表人付建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永威,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王朝霞,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宋水英,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克托县支行与陈永威、王朝霞、宋水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122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二军审判员  巴俊叶审判员  云继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万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