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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维、刘媛中、包卫与湖南泰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刘媛中,包卫,湖南泰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7民初719号原告刘维,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原告刘媛中,女,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原告包卫,男,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被告湖南泰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雅士林欣城华源路汇丰商业SY11栋2楼。法定代表人刘贤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刘媛中、包卫与被告湖南泰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刘媛中、包卫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银行存款x元。本院认为,原告刘维、刘媛中、包卫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泰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晶珠支行,帐号x)银行存款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少文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人民陪审员  肖启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尚 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