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终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1)沈岳明与湖南魅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魅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沈岳明,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魅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10栋、11栋601房-618房。法定代表人:邹立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婷,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岳明,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杰,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开发区建设三横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景霞。上诉人湖南魅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岳明、原审被告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魅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以“愿意服从原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南魅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魅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南魅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李 臻代理审判员 侯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