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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冒飞飞与丁小建、陈亚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冒飞飞,丁小建,陈亚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23民初2600号原告:冒飞飞。被告:丁小建。被告:陈亚平。原告冒飞飞与被告丁小建、陈亚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冒飞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小建、陈亚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冒飞飞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丁小建、陈亚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2781元(含执行费950元),利息22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对执行费950元的主张,要求两被告归还代偿款21831元及利息2200元(截止2016年9月21日)。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28日,被告丁小建、陈亚平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银行”)申请借款,并与该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原告为小额贷款联保成员。此后,两被告申请借款,至2014年3月7日,两被告结欠邮政银行借款64558.23元。后邮政银行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原告等人对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9月5日,经法院调解,原告向邮政银行交付执行款21831元,交付执行费950元。原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未果,故现提起诉讼。被告丁小建、陈亚平未作答辩。原告冒飞飞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书、联保小组成员/保证人代偿欠款证明、执行费收据、(2014)东执字第1549号款物交接清单,拟证明代偿借款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核,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28日,被告丁小建以购买羊毛线为由,向邮政银行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与邮政银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发放后,被告丁小建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故邮政银行诉至法院。后经审理,本院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丁小建、陈亚平共同偿还邮政银行借款本金63627.43元、利息(含罚息)930.80元(计算至2014年3月7日),冒飞飞、王园、丁必胜、李玉兰对丁小建、陈亚平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9月5日,经本院执行,原告冒飞飞交付执行款21831元,执行费950元。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垫付款项,故原告提起诉讼。另查明,2013年6月28日,冒飞飞与丁小建、丁必胜及其三人的配偶与邮政银行订立《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约定丁必胜、丁小建、冒飞飞三人成立小额贷款联保小组,推选被告丁小建为联保小组牵头人,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邮政银行可以根据该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与其签订借款合同,该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邮政银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冒飞飞及其配偶王园、被告丁小建及其配偶陈亚平、丁必胜及其配偶李玉兰均在该协议的乙方(联保小组成员及配偶)一栏签名捺印。本院认为,案涉《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丁小建、陈亚平出现逾期还款情形后,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向邮政银行承担了还款责任后有权向丁小建、陈亚平追偿。丁小建、陈亚平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被执行垫付款21831元,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代偿款利息2200元(计算截止至2016年9月21日),不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小建、陈亚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小建、陈亚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冒飞飞代偿款21831元及利息2200元(计算截止至2016年9月21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426元,由被告丁小建、陈亚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海军代理审判员  师先超人民陪审员  姚尤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