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0223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莫深发、刘晓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深发,刘晓刚,广西凯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0223执639号申请执行人莫深发,男,1954年3月9日生,汉族,住鹿寨县。被执行人刘晓刚,男,196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广西凯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中心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刘晓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于晓光,男,196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鹿寨县。申请执行人莫深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3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67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其余部分尚未到履行期限,且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莫春辉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