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1416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凤芝,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尹凤芝,女,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杰,职务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尹凤芝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凤芝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尹凤芝位于南岗区学府路1号18栋2层40号17.33平方米的商铺、到期后未返还商铺期间的损失、案件受理费7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