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金发与王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发,王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3600号原告:刘金发。被告:王喜明。原告刘金发诉被告王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金发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