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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金发与王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发,王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3600号原告:刘金发。被告:王喜明。原告刘金发诉被告王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金发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