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20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宪海与河北景雪面业有限公司、张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宪海,河北景雪面业有限公司,张曙光,曹艳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016号之一原告:吴宪海,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河北景雪面业有限公司,地址:景县留府乡北西庄村。组织机构代码:05403637-5。法定代表人:张曙光,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曙光,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曹艳合,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宪海与被告河北景雪面业有限公司、张曙光、曹艳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景雪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景雪面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代宪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津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