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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5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倪文勇与文艺、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文勇,文艺,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5执异20号案外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75号天源大厦1层2号负责人刘艳英申请执行人倪文勇,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关岭县。被执行人文艺,男,197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382室。法定代表人刘浩然,该公司总经理。案外人贵阳银行股份直属支行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5民初字第480号、48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2016)黔0115民执字第419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案外人贵阳银行股份直属支行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贵阳银行股份直属支行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毓荣审判员  刘 健审判员  唐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