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6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熊大素与李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大素,李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048号原告:熊大素,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重庆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军,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熊大素诉被告李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大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大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熊大素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