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郭某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1刑初64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乙(曾用名郭某甲),于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无业,住湖南省醴陵市。因盗窃于2015年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6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6)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乙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郭某乙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地质家园二期御璟苑小区内,趁他人房屋装修将房门钥匙藏在门口消防栓内的机会,进入室内盗得用于装修的电线,合计价值人民币8128.8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乙行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地质家园二期御璟苑小区3栋2503房门外,在消防栓内取出房门钥匙开锁进入室内,盗得被害人李某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5元的JHY-H07R2.5平方的“恒飞”幅照高端环保家居线100米,价值人民币1269元的JHY-H07R4平方“恒飞”幅照高端环保家居线300米,价值人民币1461元的JHY-H07R6平方“恒飞”幅照高端环保家居线240米,价值人民币1015元的JHY-H07R4平方“恒飞”幅照高端环保家居线240米。得手后,被告人郭勋银将所盗赃物以人民币400元销赃。2、2016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乙行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地质家园二期御璟苑小区1栋3006和3007房门外,在消防栓内取出房门钥匙先后开锁进入室内,盗得被害人陈某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8元的2.5平方辐照“欧标”EC-RYJ(F)电线300米和被害人吴某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8元的“恒飞”JHF-BV2.5电揽线300米和价值人民币687元的“恒飞”JHY-BV4电揽线300米。得手后,被告人郭勋银将所盗赃物以人民币420元销赃。3、2016年5月14日19时许,��告人郭某乙行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地质家园二期御璟苑小区5栋1501房门外,在消防栓内取出房门钥匙一切正常进入室内,盗得被害人魏某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82元的2.5平方“恒飞”家装环保软芯线600米,价值人民币699元的4平方“恒飞”家装环保软芯线300米,价值人民币694.8元的6平方“恒飞”家装环保软芯线180米。得手后,被告人郭某乙将所盗赃物以人民币760元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照片,现场监控视频及其制作说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销售单,长沙市雨花区价格认证中心雨价认证(2016)第204号《价格证明结论书》,证人刘某的证言和被害人李某、��某、吴某、魏某的陈述,被告人郭某乙的供述及其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郭某乙赔偿被害人李建勋经济损失款人民币4020元;赔偿被害人陈树林经济损失款人民币708元;赔偿被害人吴百南经济损失1125元;赔偿被害人魏红军经济损失款227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申遇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自